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意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利于投资者的商务往来并有助于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依照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特别是,但不限于:
有关已投资或已再投资的资产和资本的任何法律形式上的变更均不影响其本协议意义上的“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系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在也门共和国方面:
三、“收益”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税后净款项,如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
(二)在也门共和国方面,也门共和国领土,包括也门共和国领水以外的、也门共和国法律依照国际法已经或以后确定的、被视为可以行使也门共和国有关海底和底土以及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境内区域的海域。
依照东道国有效法律和法规进行的投资的扩大、变更或转移应被视为投资。
投资收益以及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再投资的收益应享受与初始投资同样的保护。
缔约一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给予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与其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或不应低于最惠国的投资者的待遇,上述待遇从优适用。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合法程序;
(三)不具有歧视性;
(四)支付补偿。
三、确定并支付补偿的规定应迅速作出,不无故延迟。补偿应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给投资者,并可自由转移。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的投资,因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动、骚乱或者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在恢复、赔偿、补偿或其他补偿措施方面,该投资者应享受缔约另一方给予的不低于最惠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缔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投资担保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当担保人是公法人时依照本协定第九条的规定解决,当担保人是私法人时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解决。
当有关投资的问题既由本协定规定、又由缔约一方国内法规定、或由双方现行的或将来签订的国际协定规定时,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可以择优适用。
六、仲裁庭应在本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仲裁庭以多数票做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十条 有关投资的争议解决
一、缔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的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谈判解决。
二、如果争议在书面提出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由争议双方通过直接安排友好解决,该争议应按投资者的选择提交:
(一)投资所在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
(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为此目的,缔约任何一方对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提交该仲裁程序均给予不可撤消的同意。其它争议提交该程序应征得当事双方同意。
三、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任何一方不能因为作为争议另一方的投资者可以根据保险单收取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补偿而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或在执行仲裁裁决时提出任何异议。
四、仲裁庭应根据作为争议一方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国内法包括有关冲突法的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为该投资签订的特别协议的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原则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争议双方均有拘束力。缔约任何一方应承诺依照其国内法执行该仲裁。
第十一条 适用
本协定在将来的适用方面,同样包括在其生效前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以外汇进行的投资。
第十二条 生效、效力和期满
本协定自收到有关完成缔约双方各自国家所要求的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方的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十年,但缔约任何一方均保留在有效期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的权利。
本协定对其期满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自其期满之日起继续适用十年。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艾哈麦德·穆哈默德·苏凡
(签字) (签字)\